1、要求甲方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经营所需的物业保障。
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
4、爱护经营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5、对所经营商品向消费者负责,并承担质量责任。
6、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
7、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其他权利和义务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司重大公益性活动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关闭经营场所时,乙方应同意并积极配合闭店,费用照缴。
2、在经营期间,甲方有权依据经营状况,调整行业布局,进行划行归类。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继续经营或自行退还商铺。届时,甲方应视情况退还乙方剩余的费用及保证金。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终止与续签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并不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1、擅自拆改商铺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2、拖欠费用、拖欠银行还贷费用累计达5天、无正当理由闲置商铺达3天的。
3、利用商铺进行违法活动及故意损坏商铺的。
4、严重损坏甲方名誉、利益及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
①经营中不听劝阻,辱骂管理人员的。
②业者与业者之间、业者与顾客之间争吵、打仗造成影响的。
③业者本人及其亲友在商场无理取闹、挑衅滋事的。
5、未按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从事损害消费者权益活动的。
6、不经过正常渠道解决纠纷而罢市或煽动他人罢市和闹市的。
7、依甲方规定正式开业之日起,乙方所经营的商铺,三日内仍不挂货布展的,视为乙方自动终止合同,甲方收回商铺,保证金不退。
(二)合同如遇下列情况应当终止:
1、合同期满的。
2、双方协商同意的。
3、遇不可抗力(指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国家政策的重大变更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合同终止与解除时应办以下手续:
1、乙方结清应交纳的各项费用;
2、甲乙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和保证金;
3、甲乙双方依程序履行商铺返还交接手续。
(四)转营转兑
1、无特殊情况,乙方不准转营、转兑商铺。
2、乙方如因特殊原因无力继续经营,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营转兑手续。
3、乙方连续转营二次以上,视为无力经营,甲方有权收回商铺。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逾期交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将按未交付费用部分的某%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经营期间,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剩余费用及保证金。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费用及保证金。
第十七条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一)为保护乙方人身和财产安全,乙方自签定合同之日起,须自行办理人身和财产保险,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