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某元。
(四)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在乙方没有违约并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在一个月后向乙方如数返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第六条维修养护
(一)经营期间,甲方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定期予以检查、修缮,乙方应予以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二)商铺及公共设施正常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管理、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如乙方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或增设其他物品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如乙方决定装修,必须在非经营时间进行,并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以供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因违反甲方规定造成损失,需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至少应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周期、用料说明、施工设备明细、用电、用水申请、施工人数、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四)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装修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五)乙方进场装修前必须到甲方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进场装修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因乙方装修而增加的设备、设施的购置、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七)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拆除装修及其他改造设施,其所有权归甲方。
第八条有关费用
(一)经营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逾期付款将承担每日某‰的滞纳金。
1、甲方承担公用区照明和商铺内原配置照明的电费,乙方照明区增加的用电设施所需电费由乙方承担,依照供电单位规定的电价计收,由甲方代收代缴。
2、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纳商铺物业管理费(某元/月/平方米)。
3、电话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
(二)乙方经甲方同意制作发布的广告,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迁移或安装电话,使用的是甲方已完成的入户电话工程,其每部电话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工程费及电话押金某元。
(四)在经营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费用且与乙方使用该商铺有关的,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五)因法定节假日及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停业的,该停业时间正常计费。
(六)若乙方合同书或票据丢失,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金额5%的罚金,方可补办手续。
第九条销售管理
(一)乙方应该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时间开业和营业,并保证开业时店堂货品充足。
(二)乙方所售商品必须保证证件合法、齐全、有效,商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三)乙方商品销售批发、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乙方在其它商场所销售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
(四)乙方与顾客发生纠纷,应当接受甲方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
(五)为了保持良好的店堂形象和商品展示形象,乙方展示货品应当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六)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骗顾客。如有此等不良行为,致使甲方声誉受到损害,乙方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恢复甲方声誉,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销售商品应当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售货凭证和信誉卡。上述凭证向甲方购买。
第十条人员管理
(一)乙方经营所需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甲方统一培训,并须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150某元/人。
(二)乙方从业人员应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经甲方同意,也可由乙方自费提供服装),佩带甲方统一制作的胸卡及其他标志,保持仪容仪表整洁。服装、胸卡及其他标志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对于第一批进入九隆广场及在经营过程中更换的从业人员,乙方应当提前天将其个人资料送交甲方审核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进场手续。
(四)乙方上述人员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相应的惩处。
(五)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其聘用的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营业设备和设施。
第十一条商铺的返还
(一)如果乙方未在经营期限界满三十日以前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乙方应在该期限界满之前三日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商铺,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乙方应在经营期限界满之前清理完毕商铺,将其移交甲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