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拆改商铺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2、拖欠费用、拖欠银行还贷费用累计达5天、无正当理由闲置商铺达3天的。
3、利用商铺进行违法活动及故意损坏商铺的。
4、严重损坏甲方名誉、利益及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
①经营中不听劝阻,辱骂管理人员的。
②业者与业者之间、业者与顾客之间争吵、打仗造成影响的。
③业者本人及其亲友在商场无理取闹、挑衅滋事的。
5、未按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从事损害消费者权益活动的。
6、不经过正常渠道解决纠纷而罢市或煽动他人罢市和闹市的。
7、依甲方规定正式开业之日起,乙方所经营的商铺,三日内仍不挂货布展的,视为乙方自动终止合同,甲方收回商铺,保证金不退。
(二)合同如遇下列情况应当终止:
1、合同期满的。
2、双方协商同意的。
3、遇不可抗力(指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国家政策的重大变更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合同终止与解除时应办以下手续:
1、乙方结清应交纳的各项费用;
2、甲乙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和保证金;
3、甲乙双方依程序履行商铺返还交接手续。
(四)转营转兑
1、无特殊情况,乙方不准转营、转兑商铺。
2、乙方如因特殊原因无力继续经营,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营转兑手续。
3、乙方连续转营二次以上,视为无力经营,甲方有权收回商铺。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逾期交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将按未交付费用部分的某%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经营期间,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剩余费用及保证金。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费用及保证金。
第十七条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一)为保护乙方人身和财产安全,乙方自签定合同之日起,须自行办理人身和财产保险,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需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如下:
1、乙方主业人员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保险。
2、乙方聘用的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十八条合同期满,乙方应自己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废业手续。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营销售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在三十日内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