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出具各种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4、为乙方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5、按用工当地标准代办派遣员工的社会统筹保险的缴纳、管理及其他相关手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
6、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三章乙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乙方有权利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代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事代理业务,有权利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后对本合同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签订人才派遣合同。
第八条双方签订合同后,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利通过甲方对实行派遣员工的档案及相关人事资料进行管理、调用、控制。
第九条乙方有权利对甲方的派遣工作进行监督;乙方有义务对员工进行岗位管理和用工过程管理。
第十条乙方有权利对派遣员工进行合同约定之外的人事管理。可与派遣员工另行签订个人协议作为甲方与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派遣员工出具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并办理各种人事业务。
第十二条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办理本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与本项业务相关的公司背景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雇佣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乙方有义务按派遣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向甲方支付为派遣员工代发、代缴的各种费用和乙方的派遣服务费。
第十五条乙方有义务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依法为劳务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十六条乙方在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在合同期内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乙方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乙方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派遣员工受聘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聘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撤回当月的聘用费为计算标准,并协助甲方做好善后工作。乙方所支付的补偿费由甲方支付给派遣员工。
第四章费用及结算
第十七条派遣费用分两部分:派遣服务费、派遣往来费。
第十八条派遣服务费:
乙方按月以每人每月元标准向甲方支付派遣服务费。
第十九条派遣往来费:
包括企业承担的各种保险、公积金、工资及个人承担的所有费用(代发工资情况还需含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缴费方式可有三种方式:电汇、支票、现金,企业依自己情况选择。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把费用打入甲方帐户(乙方直接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最迟于当月8日前向甲方支付派遣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5日。以上费用每逾期10天按1%支付滞纳金。逾期30天的,并视情况决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五章争议与仲裁
第二十一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甲方与派遣人员因本合同中有关
派遣人员工资、保险等劳动权力和义务的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乙方有利害关系,乙方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定期核对派遣员工情况、帐目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单方中止合同,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在经双方进行帐目核对无异议情况下方可中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对应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本合同条款。
第二十七条其他需约定的协议见附页。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
签字:签字:
(公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