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入等场所;
(二)不得与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等活动;
(四)将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本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公安局
保证人:
年月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篇10
某某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是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第第一款规定的行业,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