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作担保。
第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本协议书一式份,借款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担保单位(担保人)1份,公证单位1份。
第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借款方借款方担保
借款单位(人)(章)担保单位(或担保人)
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
贷款方公证单位
贷款单位:(章)公证机关
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章)公证机关负责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注:借款方与贷款之间的空档填写贷款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