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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对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管理劝阻,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公众安全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上述措施解除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xx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