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乙方的义务
1.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派遣人员的真实身份、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和服务技能等级、是否接受过培训、是否有不良记录。
3.应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乙方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4.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标准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计算并书面通知甲方。
5.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由甲方承担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在劳动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后由乙方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或商业保险赔付部分的申报理赔等事务。
6.对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协助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索赔。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务关系:
1.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十五日以上的;
4.有酗酒、吸毒、赌博、自残等行为的
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甲方又无法安排派遣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的;
6.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方按本条第5、6、7项解除与派遣人员劳务关系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人员与乙方。
第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劳务关系: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派遣人员人格尊严的;
3.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书面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及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其单位经营状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2.甲方拖欠派遣人员劳务报酬一个月以上的;
3.甲方拖延支付服务费、社保等各项费用的;
4.甲方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5.甲方在生产服务过程中不顾派遣人员生命安全的。
第十三条甲方支付给乙方各项费用,由乙方开具发票。
第十四条违反合同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终止合同,如一方私自终止合同,或未按合同履行的,属于违约;违约方按年度管理费总额的%承担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内容不得侵害派遣人员的利益。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及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应另以书面形式补充。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用工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派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雇主):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