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民政、气象、住建、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第八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
第九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