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年月日,发生了驾驶车辆(车牌号为)在路段和驾驶车辆(车牌号为)相撞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二)、事故的前期处理:
事故发生后,甲方通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乙方元医疗费。
(三)、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
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责任。
二、双方协商情况
(一)、双方协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二)、双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充分协商,按照合法、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本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达成没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误解,是
在完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三、协议内容:
(一)、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陕西省统计局年月日公布的《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陕西省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陕西省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陕西省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陕西省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
3、国家统计局年月日公布的《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
陕西省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4、《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
[]号)
住宿费省外元/人天省内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元,省内元。
(二)、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人员伤残和财产损失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1、医疗费:元。
(1)、医药费、住院费等
(2)、康复费
(3)、整容费
(4)、后续治疗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