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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出租合同范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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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主张以履约保证金抵偿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房屋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叁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偿退还履约保证金。

4.2每次应缴(以合同时间为准)。物业管理费、公维金、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另计另收,乙方以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

4.3租金的变动条款:___。

第五条租赁房屋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当如实向受让方告知租赁关系,同时受让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租赁期间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保养使用、维护和管理

6.1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租赁房屋及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房屋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承担一切费用;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房屋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6.2乙方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

6.3乙方租赁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仅限于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并应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租赁房屋的自然损耗引起的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对房屋的非自然损耗及相关设施损坏有维修、恢复或赔偿损失之义务。对租赁房屋的人为损坏,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6.4为确保安全,乙方禁止在租赁房屋内外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强的物品。

第七条防火安全

7.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甲方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应在租赁房屋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7.3出租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须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应取得相关有权管理单位的许可(须甲方主管部门批准)。

7.4甲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房屋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房屋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八条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房屋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房屋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物业管理

9.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房屋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否则乙方所留物品均被视为弃物任由甲方处理,甲方有权就清理该些物品产生的费用向乙方追讨。

9.2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厦门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如有违反,自行承担后果。倘若由此对甲方或周围其它用户的正常运作造成损失,乙方应当赔偿。

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

10.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0.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A、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调换、共同使用的;

B、乙方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原租赁用途的;

C、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D、乙方拖欠租金连续拾天或累计达壹个月的;

E、乙方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A、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一个月以上尚未交房的;

B、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

C、甲方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1.1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A、因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

B、因政府征用、拆迁;

11.2凡因发生严重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或其它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它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12.1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提前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场所,并将其归还甲方,屋内所留物品均视为弃物任由甲方处置;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归还租赁房屋的,应向甲方按日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仍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房屋,且不负保管的责任或屋内所留物品均视为弃物任由甲方处置。

12.2如乙方拖欠租金等应支付的费用,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房屋内的财产,经通告后七天乙方仍未补正时甲方有权处理该被留置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剩余部分退还乙方,如有不足甲方将继续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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