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认真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章):本人签字按手印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经手人(签字):签约连锁店:
身份证号: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签约日期:年月日
房地产合同范本3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地产业企业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xx〕50号)和《省建设厅全面实施房地产企业行政许可业务电子化的通知》(苏建办〔20xx〕16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住房与房地产电子政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为江苏省房地产业企业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平台。
第三条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房地产业企业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第四条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为全省房地产业企业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实施部门,并负责指导、监督市县房地产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一般规定
第六条全省各房地产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平台,对所辖房地产业企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和监管。
第七条全省各房地产业企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一般通过电子平台进行。同时按月填报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作为今后实施行政许可时自动统计生产经营业绩的依据。
第八条企业通过电子平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目录按相关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对电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企业通过电子平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采取数字证书方式签章。
第十条企业通过电子平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主管部门认为需核验原件的,企业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至主管部门核验。
市县主管部门和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核验原件的人员,核验原件后,应在电子平台中签名备查。
第十一条申请资质延期、延续、重新核定等级、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经市县主管部门初审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
件由初审机关收回,集中交还省建设厅。省直企业自行交还省建设厅。
第十二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上报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经部核准后,企业应当及时
通过电子平台向省建设厅备案后领证。
第十三条由省辖市核准的资质审批事项,企业通过电子平台提出申请,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平台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企业通过电子平台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通过电子平台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受理通知书、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均以电子文书形式通过电子平台送达。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含暂定等级)的证书由省辖市主管部门打印并送达。省直企业由省建设厅办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打印送达。
四、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市县主管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效能进行现场检查;对电子平台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授予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权利。
第十八条厅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电子平台对房地产业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各市县主管部门要选准配强电子平台工作人员。人员调整时,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并提前报省建设厅备案授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附: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