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人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艺名/昵称:直播平台:平台账号: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电子邮箱: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
2.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品和知名度。
3.现甲乙双方为了现实共同的目标,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为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好友协商,就共同进行甲方之经纪推广的各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1.视频秀场平台:指互联网公司拥有的或运营线上演艺平台,如YY、映客、繁星、bobo
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秀场业务有关的一切网站、应用等的总称。
1.合作内容
合作期间,甲方担任乙方在互联网线上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
网络演艺:甲方代理乙方在线网络演艺,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上歌友会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产品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同期间,甲方在遵守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见互动演艺,积极进行企划宣传,因此而产生的收入,甲方有权获得相应合作分成。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各方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独家为乙方就演艺相关进行接洽、安排、策划双方达成一致的线上演艺事务活动和工作。
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对乙方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及著作权有关的各种权益进行管理与维护。
乙方可以享有甲方为其策划并安排的线上演出、包装等互联网产品宣传推广资源。乙方需遵从线上演艺平台对运营规则的相关约定。
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
乙方保证本合约签订时,并未有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的经纪合约或与本合约有冲突的约定。如有出现,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第三方联系或者邀请乙方参加演艺活动
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接洽演艺活动并签订协议,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协议。
3.收益分配
基于甲方的推广资源、经纪能力,甲乙两方达成如下共识,乙方在视频秀场平台上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入(包括虚拟礼物所产生的佣金)由双方共享。具体分配比例按照运营后台系统分配金额为准,甲乙双方可根据双方意愿签订额外收益分配协议。
非网络商业演出业务领域,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通过甲方取得的收入,由甲方扣除运营成本后统筹分配给乙方。
乙方与甲方协商确定收益分配如下:
甲方给乙方在每月佣金没有达到元(大写:)以上的情况下,每月给予保底元(大写:)。
如在合同期内,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线上平台直播演艺或每月总直播时长未达小时,甲方有权终止给乙方发放保底工资。
4.违约责任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圆整)违约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圆整)违约金。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表演商业活动;
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安排非网络商业演出的;
未经甲方同意将自己的形象、表演作品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商业用途的。{主播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