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凭本合同按时到工厂装箱出厂,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安排吊车装箱出厂。出厂时乙方车辆不得夹带或携出甲方的任何财产,否则以侵占、偷窃行为交公安机关查处,并以物品的十倍价值赔偿。
10、如因甲方不能即时安排吊车及由甲方引发的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将集装箱移出场内,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办人员,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压车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1、出厂装箱前乙方应派人员到场检验箱体是否有破损,或污染,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如有发生此类现象则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无条件承担集装箱修缮费用。否则箱子出厂后发生的一切后果皆与甲方无关。
D、费用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1、乙方发票需开具正规、真实的统一专用发票,并盖有其租赁公司发票专用章。
2、乙方凭发票凭证交给甲方经办人员办理请款。
4、如遇付款日期为节假日应顺延;其它原因甲方应通知乙方付款日期。
5、如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支付运费,则以每天0.5%加收滞纳金。
D、协议履行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协议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须提前半个月续签;如终止协议(若双方有一方违反本协议所注内容,可不参阅本条)或修改协议的有关条款则必须提前半个月告之对方。
3、未尽之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日期:日期: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受托租用甲方集装箱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租买甲方集装箱规格为6mx3m高2.6m租赁期限自不得少于180天。
二、用途:乙方租赁甲方集装箱应用于通常的合理的用途,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租赁集装箱的交付
1.上下车费、制冷费等费用:乙方在提箱和退箱时,集装箱在甲方堆场所发生的上下车费,由乙方负担。
四、交押金
五、租金:租金按日计算,自交箱日起计至退箱日止,包括起租日和退租日。
六、集装箱在租赁期间的保养和维修乙方在租用期限内应正常使用并妥善维护集装箱。如果集装箱在使用中发生故障,乙方应按集装箱的技术支持手册进行检查后,并予以维修。
七、集装箱的退还
1.在退箱期内,乙方凭甲方的退箱单将集装箱退还止甲方在上海指定的堆场,且乙方应保证退箱时集装箱完好如初,并以乙方签收的交箱单上标明的状况作为退箱依据。
2.退箱时由甲方负责检验若甲方发现集装箱损坏需要修理的,则修理费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在修理前应将估计的修理费金额、修理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并允许乙方进行检验。租赁集装箱的转租或转借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集装箱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抵押集装箱。
八、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甲乙双方需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或终止;如在合同有效期截止日的30天前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合同可继续有效,直到任何一方提前30天提出终止为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