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与他人。
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终止期不得超过原乙方的租赁期限,乙方并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得将转租房屋再行转租。
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单方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合法解除本合同的可以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日内迁离出租房屋。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在逾期期间应加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不在此房屋内居住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备案)机构调解或:□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一种,并在□里打“√”)。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
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
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在签订后10日内到原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同登记机关执份。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