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未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本合同附件如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