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已规定的条款相抵触或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只能就本合同未尽事宜作出约定,否则该补充条款无效);
二、委托代理范围和具体代理内容
招标范围: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招标人的要求并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完成本项目的(委托范围)等全部招标代理业务。工作内容:该项目要求招标内容的全部招标工作,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印刷和发售;投标文件的收取;组织招标文件的评审;组织开标会议、清标及评标会议;组织进行合同谈判并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按照业主要求的格式和份数准备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三、代理期限
乙方的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备案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完成本合同委托代理范围内的事项止。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⑵向乙方提供有关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及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
⑶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⑷对乙方拟定的招标公告及编制的招标文件予以审核和认可;
⑸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⑹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依法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或供货)合同;
⑺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政策法规咨询,保证招标程序的合理合法;
⑵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⑶乙方及附属机构保证不参与本项目任何标段的投标,也不为其他任何投标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⑷严格按照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未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⑸保证代理人员及时到位服务,不得更换比选申请文件中载明的代理服务人员,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事项;
⑹在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后印刷发售;
⑺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凡是公开招标的,必须在国家和省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
⑻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和预备会议(如有)负责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工作;
⑼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开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接受依法实施的开标、评标全过程监督;
⑽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开标会、评标会等活动,并承担有关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⑾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将评标结果提交甲方,由甲方依法确定中标人;
⑿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邀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⒀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招标活动中的各项秘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⒂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20_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_]1980号)之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代理费;
2、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4、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备案: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⑵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