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于每月日前将应由乙方负担的上述费用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签字确认,并于每月日前到甲方物业部门交纳上述费用。
乙方不在时,指定员工承担上述职责。
第十六条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独立承担。
【房屋修缮及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甲方房屋及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乙方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或相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或(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同终止后,乙方于营业场所内外设置的其拥有合法权利的图文标示,乙方应立即清除。
【出租房屋的交付和收回验收】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和保证金后的日内,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
第二十五条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当日内返还该房屋。
第二十六条房屋交付
付和收回验收时,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十日内向对方主张。
双方应在房屋交接时签署房屋交接单,注明交接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状况,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第二十八条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二十九条乙方返还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合理状态。
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条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水停电,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作为投资或与他人的合作经营等。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或不当使用承租房屋和附属设备、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支付按约定应当由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水电费或其他费用累计达十五日。
第三十三条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一方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免责条款】
第三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政府或其他管理部门对本合同项下房屋进行征用改造、规划建设、拆除或恢复经营及水、电、气等重大事故,本合同终止履行,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九条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诸如火灾、地震、水灾、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乙方无需再支付任何租金,直至可重新使用出租的房屋。
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使用,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需将保证金、剩余租金退还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