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行:
六、双方的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须在每批(次)磅单或送货单上签名确认以此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有效凭证。
2、甲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款,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材料款项。
3、甲方中途单方违约终止合同,则已为甲方所接收的产品,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单价与乙方结算,未履行部分自动终止合同。
4、如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后甲方提出退货,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合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退货给乙方并按本合同约定其它条款处理;如果乙方所送产品符合合同要求,甲方应按送货清单收货;如甲方坚持要求退货,若该产品属于通用产品可以另行销售的,则甲方可按所退货物的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后乙方接受退货并自行运回,如该产品属于专为甲方生产制作的,则甲方可按所退货物的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后乙方接受退货并自行运回。如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合作内容,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订立新合同。
5、甲方违反合同拒绝验货,按单方违约终止合同处理,并承担产品运输及装卸费用。
6、甲方未能按时验收,又没有及时通知乙方的,视同验收合格处理。
7、甲方变更接货地点或接货日期,应提前1天通知乙方,双方协商处理,否则乙方按合同约定发货,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责任:
1、乙方中途单方违约终止合同,则应支付甲方%合同总价的违约金,终止合同。如乙方的单方行为已影响或将影响甲方的后续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追索赔偿。
2、乙方中途拒绝供货或减少合同数量或总额,无论是否通知甲方,均按以下方法处理:属于通用物品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减少数量金额的%违约金;属于甲方专用物品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减少数量金额的%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已影响甲方的后续工作,甲方有权追索赔偿。
3、乙方逾期交货,应承担相应责任。如乙方的行为已影响甲方的后续工作,甲方有权追索赔偿。
4、乙方提前交货,应及时通知甲方认可后才能实行,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提前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如需甲方代保管,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否则自行运回,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所供产品的产地、品种型号、花色或质量不合约定或因其它原因致使产品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及甲方拒绝验收的相应费用。如乙方的行为已影响甲方的后续工作,甲方有权追索赔偿。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乙方有故意以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冒充标的产品,或有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掺杂在标的产品中等欺骗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索赔偿。
6、乙方将产品发错接货地点及接货部门(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及损失,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如期履行。
7、如双方约定按抽检的办法进行产品验收时,验收合格不能免除乙方对标的产品进入使用阶段时发现的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应承担的责任。保修期满后的除外。
8、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验收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或答复,否则视同认可并允诺及时处理。
9、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接货地点或日期变更后,应在天内答复,否则视同认可并允诺及时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延迟交货: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在接到甲方供应计划并确认供货的两天时间内向甲方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当批次价款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因素与甲方原因导致延迟的除外)。
2、货物不符
2.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数量、质量、规格及原产厂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在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采用最快的运输方式自负一切费用及风险,补足数量不足的部分或更换质量、规格、原产厂不符的部分。有争议的标的物可由甲方暂行留存,或由双方共同委派或指定部门(个人)保管,同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解决。期间的保管费用与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2、货物不符合甲方的批次、顺序及配套要求,甲方将不会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付款。
3、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每日向甲方收取所欠货款的0.2‰的违约金。
八、保修期或保质期
本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产品的保修期为年,保质期为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费用为:合同结算总价的%。保修(质)期内,因用户不正确使用而造成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因产品本身的问题而造成的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乙方收到甲方送出的维修通知两天内应及时委派维修人员前来检查或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修理,维修费用从该担保费用中扣除,超支部分由乙方承担。
九、售后服务
本合同约定,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合同标的产品的零件配售服务,以保证产品使用过程当中得到正常维修及保养,确保产品达到乙方所承诺的产品自然寿命。另有约定如下:(后续服务的费用条款)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十一、不可抗力
如遇到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或政府临时普遍性强制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如约履行合同条款时,责任方或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另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有关部门裁定。
十二、其它约定
【可通过本条约定对上述条款中的未尽事宜,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进行调整】
如本条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以上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十三、附则
1、各类书面通知以传统书面文件为准,包括专人投送、挂号信件、特快专递与电报,可附带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接收方在职人员签收之时起即为、送达。无法直接传送的,广州市区内自通知文件发送之日起5天后视为对方收到,广州市区外自发送之日起7天后视为对方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