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 项工作制。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第六条 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具体标准工资为 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2、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保险福利
1、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
2、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依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应即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本合同第八条第3项的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担任重要职务或执行关键任务并经双方约定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