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任何履约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息与技术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也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甲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2、本保密条款不因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而失效,乙方仍应善意遵守。
六、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七、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如具体合作补充协议有与本合作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具体合作补充协议为准。
4、本协议项下双方之权利义务(不论全部还是部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自行转授予任何其他第三方。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作协议,具体合作事宜如下:
一、定义解释
1.1甲方:即____________传媒工作室,可从事录音制作服务、多媒体设计服务等,甲方仅利用第三方直播平台对乙方进行直播业务指导、培训,为其提供推广,并为其提供直播场所及设备,但并不提供直播平台。
1.2乙方:即主播,与甲方充分沟通后,阅读本协议并接受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直播指导服务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从事娱乐工作的自然人主体。
1.3主播事业:乙方参与所有游戏或娱乐的线上、线下直播或表演之一的相关事务,以及涉及乙方之名誉、姓名、肖像、表演、著作权和邻接权之一切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3.1参与游戏/娱乐表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直播、文艺演出、视频制作上传等);
1.3.2创作、表演作品,或参与录音制品的录制;
1.3.3主播的电商开展、广告承接、商业代言及主播周边;
1.3.4参与媒体及互联网节目的录制或现场直播、接受采访及相关行为;
1.3.5其他可能发生的商业行为。
1.4姓名:指乙方的真实姓名、昵称、艺名、粉丝为其取的名称和代号等。
1.5录音作品:指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由乙方所直播及参与录制之所有录音作品。
1.6视听作品:指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乙方所直播及参与录制之所有录影视听作品。
1.7素材及成品:指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直播演艺活动所产生之所有素材及成品,如主播艺名、肖像、图像、传记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