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通知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七条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对景区停车场的管理,保证车辆安全、有序停放,甲方决定将景区停车场收费管理权发包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价:
二、承包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年月日之前必须将承包费交到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合同无效)
四、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万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甲方自用的汽车以及甲方认可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停车场经营收费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税费)。
2.对乙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和发布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2.负责对所聘人员进行培训,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持证上岗,做到文明服务,微笑服务,树立景区良好形象。
3.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4.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