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保险
12、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
险种为险、险、险;保险余额应与__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13、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的利息。
13、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13、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13、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公路收费权。
13、8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
13、9、1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通讯
15、1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
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其他
16、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一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