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甲、乙、丙三方合股(合伙)开办一家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全面实施三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共担风险,共担责任,共负盈亏的决策,并对合伙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成立股份制公司。经三方股东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 元、占公司股份 %;乙方出资 元、占公司股份 %;丙方出资 元、占公司股份 %。其中 元作为注册资金。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三方共同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 %;乙方占有股份股份 %;丙方占有股份股份 %;甲、乙、丙三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三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利润分红方案按:甲、乙、丙、三方平均分利润的15%,同时甲方作为主要出资人单独得到利润的60%。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后,其余部分25%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股东研究同意方可进行。当股东出现变更和股份转让时,需要定制新的利润分成方案,甲方有否决权。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一)合伙期限:合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双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入股;
(二)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三方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4)甲方有否决权。
2、退股: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股;如执意退股,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股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股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股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股对待。
四、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股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股期届满;
(2)全体合股人同意终止合股关系;
(3)合股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股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股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股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股人出资多少,先以合股共同财产偿还,合股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股人平均承担。
五、纠纷的解决:
股东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股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六、公司的运营:
在成立公司后,委托 作为公司运作的法人,委托 作为公司执行运作的经理。执行经理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独立处理公司事务(简称公司执行人)。甲方作为主要出资人和大股东对公司人事和财务有管理权,有否决权。
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一)、单项费用支付超过 元;
(二)、新项目的引进;
(三)、重大的促销活动;
(四)、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