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20年9月2日至20年9月1日,共计2年。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六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2000元/月,租金每年总计: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每年支付房租一次,金额为:24000元;交付时间分别为2011年9月、2012年9月,乙方应在交付月的前十日内完成支付。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乙方将租金汇至甲方指定银行帐号: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出具发票。
第七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甲方承担房屋供暖费及物业管理费。
(二)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网络费/燃气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第八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2011年9月2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燃气卡、电卡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九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冬季取暖期间,甲方应保证居室达到国家规定室内温度。
(二)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三)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四)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7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的。
4、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2000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