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银行汇款),租金支付日期为每月号前。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相关费用中,与房屋和土地有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7)房屋租赁税费(8)卫生费(9)上网费(10)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广州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构、装修或设臵对房屋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4、乙方自行装修或自行购臵的物品、设备设施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抵扣了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后的房屋租赁押金: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没收房屋租赁押金。
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并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抵扣了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后的房屋租赁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