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房屋的下列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以保证乙方安全使用。
第十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结构。
第十一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饰,合同终止时,按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分租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拆除本出租房屋。
第十四条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要继续租用该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续租事宜。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二)甲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供乙方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三)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元。
(四)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的,除补交租金、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款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元,由此造成出租房屋损坏应负责赔偿,甲方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六)合同有效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又逾期不返还出租房屋的,应按逾期时间向甲方支付原租金三倍的赔偿金。
(七)单方中止合同,由毁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在附件中另行约定。
约定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合同登记机关、鉴证机关存档。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的,应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证明。
甲方(签章)乙方(簦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