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除甲、乙双方续租外,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日内,将该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设备(详见附件)在经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下返还甲方。
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的谅解之下,均视为放弃,并由甲方处置。
若逾期返还该房屋的,则每逾期超过一日,乙方须按日租金的贰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诚意履行。
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相关责任的,从其约定;本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相关责任的,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其行为视作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月租金的倍。
若甲方违约,且乙方已经按本合同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添附的,则甲方除需按本条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支付乙方装修、添附补偿费,装修、添附补偿补偿费数额以乙方出示的相关付款凭证为准;若乙方违约,且乙方已经按本合同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添附的,则乙方除需按本条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添附无偿赠与甲方。
九、争议的解决
凡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居间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承办分支机构: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经办人员签章:
联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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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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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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