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内,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毁损、灭失,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
第六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1、甲方允许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但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房屋,而且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结构改造,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可对房屋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投资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装饰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也不得影响其他第三人,如因乙方的装饰装修造成甲方房屋受损或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3、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
⑴乙方改善或增设的他物,不可移动部分,如地板、墙壁、天花板,归甲方所有,如因乙方搬、卸、拆行为破坏房屋地面、天花板和墙壁的完整性,则由乙方负责赔偿,或由乙方负责恢复租赁时原状:
⑵乙方改善或增设他物,可移动部分,如桌椅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后,由乙方带走:如租赁期满或合同依法解除后的五日内,乙方未清空房间内物品,视为乙方对遗留物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清空房屋,并有权随意处理乙方遗留物品,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七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1、由于九层整层只有一个房产证,水电表等,对外只能统一由甲方支付,无法精确区分甲乙双方各自使用量,所以,乙方支付水电空调物业等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摊。
且乙方的交费时间为甲方对外统一支付相关费用后,乙方按甲方所持的交费凭证支付凭证记载金额的一半给甲方。
2、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与甲方平均分摊。
第八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另行出租该房屋。
2、合同终止时,双方需对房屋进行书面交结,经甲、乙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否则视为乙方仍占用房屋,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费用。
3、如乙方需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4、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
1、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随时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①逾期一个月不支付租金:
②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③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④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的。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非因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擅自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将乙方已交付租金中未发生部分退还乙方,并支付乙方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2、如乙方不能如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1%的滞纳金。
若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未付清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甲方有权做封门处理,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待乙方付清应缴费用后,经甲方同意后继续使用。
3、如乙方未到合同约定期限提前退租,乙方所交租金不与退款,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如因国家建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十五日内,双方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任何乙方可向本合同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