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乙方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5日内向甲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十二、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双倍押金,并对超出双倍抵押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5倍的滞纳金。
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退还双倍押金,并对超出双倍抵押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十三、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所缴纳的抵押金贵甲方所有。
若抵押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3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5%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所缴纳的抵押金贵甲方所有。
若抵押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5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
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滞纳金。
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四、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请鄞州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八、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