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货港为24小时,卸货港为24小时,两港合为48小时。
留港时间指船舶抵港报时起算(包括锚地)至装、卸完毕为止。
如超过上述期限,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滞港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计费。
四、运价:每次船舶运费按登记载货吨及实际航线计算,每吨按市价计算,每航次另外确认一份运价通知单。
五、运费结算方式:每次运输任务完成后,乙方按实装量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与甲方结算运输款。
六、甲方应向乙方安排的运输船舶提供符合安全、适装、适卸条件的码头进行作业,以及相关资料。
乙方保证安排的运输船舶具备从事货物运输应当具备的各种证书,具保证证书真实、有效、齐全。
七、费用负担:乙方负责支付船舶港务费、引航费、移泊费、停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船用水电费。
甲方负责支付两港的货物港务费、交通建设费、理货费、海事监费、装卸费等其让费用。
八、货物保险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一切保险责任,与乙方无关。
九、煤炭运输合同甲乙方暂定二年,自签订合同日起计。
十、以上合同条款,一方更改后,须经另一方重新盖章后有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或经电报、电传、传真确认)。
如发生争议,仲裁和判决机构为甲方所辖地海事法庭。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
运输合同电子版4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本合同附件使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主要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须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将甲方货物从运输至。
二、货物运输量为运输单价运输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三、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具备合法物资的运输车辆,以保证甲方货物安全及时达到。
如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不具备合法资质,在运输途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报告货物在装卸运输、客户收货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如不及时报告乙方将负一切责任。
五、在运输途中货物如丢失损坏,则乙方应按丢失损坏的货物数量的订单价格赔偿甲方,并在运费中一次扣除。
六、乙方没有按时把甲方的货物运到收货地,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天气原因、交通堵塞、山崩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有关货物运输手续并认真验货装车,双方签字确认货物的数量规格。
八、乙方对甲方的出货、货运数据必须保密。
九、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运输安全的、或包装破损的,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十、甲方托运的货物必须是经国家法律部门批准的`合法的可运输的货物,如若不然,乙方拒绝承运。
十一、甲方必须在交接货物时,向乙方提供准确的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货物名称,如甲方提供信息有误,乙方不负任何责任,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二、甲方在货物起运时,先支付乙方10%的运输费,其余运输在甲方收到货方签收的回单后两日内与乙方一次性结算并支付。
十三、甲方在没有完全收到收货方签收的回单情况下,有权延迟支付运费,直到收到全部回单。
如遇原始送货单丢失,甲方在乙方能够出具收货人盖章的收货明细之后,方可支付运输费。
十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可将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让他人。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制定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