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赁期内,乙方应从事合同约定项目的生产经营。
3.乙方有权使用租赁土地周围的水、电、道路等基本公共设施。
4.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合资经营和转租。
5.乙方可在该地块建设与约定用途相关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6.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六、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终止;
2.如甲方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无法使用,或乙方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生产;
3.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乙方享有该区域内的厂房和设施的国家补偿);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八、其他
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