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邯郸、太原、青岛、0.65
9南昌、郑州、株州0.65
10长沙、常德、合肥0.6
11西安、云南0.60
12南宁、桂林0.70
13北京、石家庄0.65
14乌鲁木齐1.10 9
1、上列单价是乙方提供的运输费用的单价。
乙方必须保证此表单价是成都市五城区内的中等单价。
今后如遇单价调整,乙方应提前局面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收集到本市的两个以上同距离的零担运价高于上表单价的10%以上时,可以提出调整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提出两以上同等距离零担运价证明上列表运价的正确。
双方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运价之平均数协商运输单价。
如达不成协议,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上表上“发往地”以指的行政区划。
甲方的指定的收货地点在表内标明的地点的行政区划内,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均不再增加运费;如果收货地点不在表内所标明的地点,参照表内的最近地点协商运费单价,也可参照最近地的公里数单价乘以实际运输公里,计算运费。
3、上表内的运输费单价,包括过路过桥费以及运输过程中停车费等全部费用。
到达目的地的下车费由收货人承担。
4、到达时间天,是指甲方将货交给乙方后的次日起至乙方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的期限。
此期限已充分估计了乙方运输过程的各种情况。
5、运输费乙方在交付货物时,直接向收货人收龋
四、收货人及目的地
乙方每次承运甲方货物时,应根据甲方的(发货单)或(提货单)填写(运单),并标明货物价值。
乙方(运单)上的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应将货物交给乙方时,还应将(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结帐联和随货同行交给乙方。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除将(发货单)或(提货单)的随货同行联交给收货人外,(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和结帐联应交由收货人签字盖章后返回给甲方。
收货人是个人时,应附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货人是单位时,应附单位的介绍信。
实际收货人不是(发货单)或(提货单)本人时,实际收货人应持收货人的委托书,并附收货人与实际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收货人不符合上款之条件时,乙方的工作人员应与甲方联系如何处理。
甲方应及时与收货人联系。
此期间超过8小时的,除不计算乙方逾期交货外,收货人或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与收货人未在三日内协商好收货事宜,或根据甲方指意,可将货物运回。
由甲方按单程运费的1.5倍支付运费。
乙方未按本条规定交结货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按(发货单)或(提货单)所标明的价值及其它相关费用全额赔偿。
五、货物保价及保险
本合同之运输均为保价运输,所保货物之价值为甲方(发货单)或(提货单)上所记明的价值。
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由乙方缴纳。
六、货物安全及赔偿
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时,应保证货物的安全。
凡发生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灭失、损坏按下列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