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四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五条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四十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六条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北京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 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
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 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对于严重的违规或表现差的员工会被解聘,所有的解聘都会有书面或者口头的通知。作为立即解聘的员工,公司将不再考虑任何的通知期: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对于严重的违规或表现差的员工;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1)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2)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3)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十八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