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赁,重复抵押或以清偿其他债务,丙方有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的权力,乙方因转制、兼并、破产其他原因危及丙方实现抵押权的应及时通知丙方。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从丙方已代甲方清偿债务之日起,无须再行协议,丙方既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条依《担保法》规定应向有关机关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须抵押登记的,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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