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验收
1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甲方,由甲方对照订货单与有关设计文件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核对无误后设备方可进场安装。
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试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
整机或配件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进口关税证明,保证达到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中的功能。
进口产品的外文资料乙方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资料。
3、工程验收以工程施工图纸及设备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后填制记录表,持表通知甲方检查,甲方自接通知之日起天内到场验收,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由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甲方逾期不到场验收的,乙方可自检,并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施工甲方应予承认,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结果合格则复查费用由甲方负责,若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费用和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工期内完成工程安装并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验收。
工程经甲方及其委托的单位验收达到标准后双方签字盖章。
同时,乙方将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图)一式份向甲方移交。
6、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
第八条保修条款
1、本合同设备、系统、工程的保修期为年,自安装工程通过甲方验收之日起计。
保修期内如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小时内派员到场维修,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乙方免收一切费用(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否则,乙方可适当向甲方收取更换的材料、部件的成本费。
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维修,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请人员修理,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在保修期内,乙方至少每月1次派员前往设备、系统、工程现场对设备、系统、工程
3、保修期届满之日起,设备、系统的保养维护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有关事宜由乙方与甲方或其属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维护或服务协议。
4、保修期满后,乙方应建立24小时电话热线跟踪服务,若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赶赴现场维修,属产品质量问题以成本价维修更换
第九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补充设计方案、安装施工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甲方委派现场代表监督、检查产品、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现场代表变更须通知乙方。
5、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产品、工程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工程进行验收,否则视为认可,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6、如有隐蔽工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认可。
(二)、乙方义务
1、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好所有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
2、在施工前的天必须把有关的设计、施工方案送甲方审查。
在不降低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按限定造价安装。
3、委派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
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问题。
4、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所有设备和器材验收前均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和遗失均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须按约定工期施工。
5、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如在施工期间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6、保护现场所有已完工的建筑及建筑装修、设备、器具等。
如在施工中对甲方或其他住户的财产造成损害,应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