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本协议和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事项的完整协议,并应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事项所达成的任何备忘录、协议和安排,且该等备忘录、协议和安排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失效。
10.2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不存在其他的谅解、义务、陈述和保证,并且除本协议明示的之外,未赋予其他权利(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除外)。
10.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并且只要合法可能,若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考虑到这一点,则根据本协议之含义与目的,与双方的意愿最为接近的合适的条款应被视为取代了该条款,而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名称和标题
本协议的名称和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得用于解释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第十二条未创设第三方权利
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未被意图用于或被解释为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为其创设任何使其受益之权利和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已颁布的中国法律并应按其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4.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14.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30)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裁判。
第十五条通知
本协议双方应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向对方发送任何文件及通知:
至转让方:;收件人:;电话:;传真:。
至受让方:;收件人:;电话:;传真:。
第十六条正本和生效条件
16.1本协议应由本协议双方签署份文本。
每份文本均为本协议正本,本协议双方各执文本套。
16.2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适当签署。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日)。
第十七条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转让方(盖章):受让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股权转让协议书简易版3
甲方:破产清算组(转让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就破产企业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写明破产企业名称)与于年月日合作注册成立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