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在守约方依本条第(1)项发出书面通知三十(30)日内,违约方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或其并未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8.4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第九条弃权
所有弃权均应用书面作出。
一方未坚持要求另一方严格和及时地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构成放弃要求该等履行的权利,并且一次弃权不构成对以后违约行为的弃权,无论该违约行为属相似或其他性质。
第十条完整性/可分性
10.1本协议和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事项的完整协议,并应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事项所达成的任何备忘录、协议和安排,且该等备忘录、协议和安排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失效。
10.2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不存在其他的谅解、义务、陈述和保证,并且除本协议明示的之外,未赋予其他权利(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除外)。
10.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并且只要合法可能,若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考虑到这一点,则根据本协议之含义与目的,与双方的意愿最为接近的合适的条款应被视为取代了该条款,而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名称和标题
本协议的名称和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得用于解释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第十二条未创设第三方权利
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未被意图用于或被解释为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为其创设任何使其受益之权利和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已颁布的中国法律并应按其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4.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14.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30)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裁判。
第十五条通知
本协议双方应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向对方发送任何文件及通知:
至转让方:;收件人:;电话:;传真:。
至受让方:;收件人:;电话:;传真:。
第十六条正本和生效条件
16.1本协议应由本协议双方签署份文本。
每份文本均为本协议正本,本协议双方各执文本套。
16.2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适当签署。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日)。
第十七条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转让方(盖章):受让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完整版篇2
转让方:
受让方: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1、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公司的%股份,受让方同意接受。
2、受让方受让上述股份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受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受让后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