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XXXXXXXXXXXXXX》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劳动派遣合同简易版范本5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应甲方要求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一条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亦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定人员,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对乙方所派遣的员工,甲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派遣期限,和乙方商定试用期。
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派遣关系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和国家造成损失的;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派遣关系,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和员工个人另签协议并抄送乙方备案。
6.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交涉,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两周内,应做出答复。
第二条甲方义务
1.尊重员工的人格和合法权益。
2.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和施?市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场所与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安全文明生产的教育与管理。
3.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规范。员工经培训后,应建立有本人签字的备档。
4.严格执行国家和施?市规定的工作时制。在生产经营和工作必需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时,应按相关规定控制加班时间,并支付加班费。
5.保证员工在派遣期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工伤假(含职业病)、病假(含非因工负伤)、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和女员工劳动保护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施?市有关规定承担工资和相关待遇。
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之内,甲方不得解除或终止派遣关系: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医务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本条(2)、(3)款派遣期限届满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满或哺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