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九条甲方依法制订并正式发布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岗位聘用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任何其他单位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制度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五条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本合同均应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对方。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1)因乙方下列行为,导致甲方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a、乙方向甲方虚假陈述个人及社会关系信息、伪造身份证、学历证书、教育或工作经历的。
b、乙方不主动向甲方告知或经甲方询问不予如实告知其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身体疾患、与第三方有尚未终结劳动关系、对第三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等不能或不适合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
c、乙方采取其它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的。
(2)本合同签订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到达约定岗位工作的;
(3)试用期间,不符合甲方岗位录用条件的;
(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又与任何第三方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劳务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九、后合同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车辆、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4、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6、其他: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试用期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都要向甲方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乙方完成工作移交手续后,甲方正式签发给乙方劳动合同已解除、终止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应乙方要求,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二十九条乙方不辞而别、下落不明、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十、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如违反《劳动合同法》、《本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甲方批准或未按甲方规定擅自离职,或者乙方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拒不到甲方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每日赔偿甲方经济损失500元。赔偿的内容甲乙双方一致确定主要有:招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岗位培训费、乙方擅自离职期间甲方为劳动者额外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对甲方生产、经营、工作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若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滞留甲方场所或为甲方工作,如果乙方违反本规定,导致甲方遭受额外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如果双方愿意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甲方拒绝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若乙方拒绝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甲方遭受额外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