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1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其它条款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最新厂房租赁合同电子版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厂房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平方米。
1.2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厂房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
3.1租金
租金第年为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正;第2至第年为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正,第年至第年租金将在第年的基础上递增10%;第年以第年租金为基础;每三年递增一次,以此类推。
3.2供电,供水,排污及其他
为使乙方能够正常生产,甲方必须保证以下几点
1.有实际负荷50KW以上三相电供生产使用。
2.有水井水供生产使用
3.排污管道需接通到围墙外大排污管中。
4.帮助乙方处理工商税务等部门关系及地方关系。
5.由于厂房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甲方应双倍返还当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