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乙方提供可容纳人的教室个,用于举办公务员考试培训的教学工作;上述教室容纳人数不含加座,其具体使用时间按附件一中课表规定时段执行。
2、在教室内提供用于教学的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上课所需至少套学员桌椅,同时保证上述设备能正常使用,以及能支持上述设备的正常用电荷载.
3、保证教室在课前分钟开门(第一次开课须提前小时开门),保证教室外周围环境卫生;
4、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间、水房、乙方资料室、乙方工作人员办公室等)供乙方教师、工作人员及学员使用;
5、确保校园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使用的房屋场地)的防火、防盗、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齐全并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若出现损坏或故障,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以保障乙方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维修、养护责任,致使乙方或其学员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确保乙方教学、办公所需水、电的正常供应。如有异常,应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派人到现场落实解决。
7、除征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外,甲方不得在其他活动中、在其营业名称及对外宣传中使用包含“方圆公考”或相近似之文字、符号、徽标的中文或英文全称或简称。甲方也不得以乙方名义或者甲乙双方合作办学、或者合作办班名义从事任何宣传或活动。若甲方违反上述保证,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所受损失。
8、保证以下事项:
(1)乙方班级开课(合同期内第一次开课)之日不能因任何原因调整教室;
(2)由自身责任造成教室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期不得超过一次,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必须在校园内安排相同或以上标准的教室,保证乙方正常上课;
(3)同意在教室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时使用,需调整时,与乙方协商解决;
(4)在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时,及时告知乙方。
9、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房屋不存在权利瑕疵,如因甲方的权利瑕疵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组织教学,督促学员爱惜教室内设施设备;由于学员及乙方工作人员故意、过失损坏设施设备或其它不当行为,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按甲方实际财产损失额赔偿,并可向责任学员追偿。
2、认真履行甲方学校的治安、防火等规定,并协助甲方对有关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
3、本协议期内造成的乙方学员人身伤害,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在甲方不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时,有权要求甲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协议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租赁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在协议期内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双方结清实际发生的费用,并可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协议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
(2)不承担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教室的;
(3)交付的教室危及乙方人员安全或者健康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双方结清实际发生的费用,并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
(2)、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3)、利用该房屋从事赌博、传销等违法活动的。
第四条租赁期限及费用支付
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
月日止(共计周天),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具体使用时间为:(见附件一课表)。
2、教室使用及管理费用按使用天数计算;每天元,租赁期间合计费用预算共计元(大写:)。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预定次数使用本教室,其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教室使用费应按元/天x次,共计(大写:元整)结算并由乙方支付,以上费用即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除此以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结算方式
1、乙方支票结算,签定本协议时预交总费用的,开课(租赁期内第一次开课)前一周内交纳总费用的。乙方全部课程结束前一天结清全部发生费用。
2、甲方为乙方出具国家正式发票,项目内容为:教室租金。(如不能出具正式发票提供收据)
本协议到期,自动解除。双方如希望延长租赁期,应在本协议规定的租赁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新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