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期限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原则上,合伙企业如出现亏损,不分配利润。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
根据双方投资比例及综合办事经验,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作为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如对外需要,可称为董事长;乙方作为一般合伙人,如对外需要,可称为总经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在合伙企业事务处理中,约定双方权限如下:
(一)甲方的权限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的决定权;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的决定权;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的决定权;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决定权;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决定权;但所聘任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须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企业流动资金、收入及支出管理;
7、主营业务合同签订的决定权;
8、甲方应如管理自已事务对待合伙企业事务;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执行合伙事务事,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和乙方的利益。
9、甲方应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建议及意见,接受乙方对合伙事务的监督;
10、甲方不得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二)乙方的权限
1、根据甲方的授权,有权管理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有权对违反合伙企业管理制度的员工进行一定的惩罚;
2、乙方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
3、乙方对合伙企业管理人员任命有建议权;
4、乙方有权参加上述甲方权限中甲方具有决定权的事务的讨论,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
5、乙方应如管理自已事务对待合伙企业事务;
6、乙方不得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其他合伙事务,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六、关于新入伙的约定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七、关于退伙(散伙)的约定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7、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8、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9、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甲乙双方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甲乙双方担任;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甲乙双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九、合伙企业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