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全体合作股东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③合作事业不能完成;
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总经理为清算人,并邀请(律师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各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一、公司成立初期各股东按照本协议第四章第二条的出资额为限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成立后违约方以本协议内容及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所有股东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其他未尽事项参考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协商解决。
第十五章、本合同一式六份,四方各执一份,工商备案一份,公司建档一份。
本协议除签字盖章项外打印为准手写无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丁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