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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销售代理合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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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甲方要求为终端用户提供优质、周到的咨询及售后服务。

8.每季度按时向甲方提供销售总结报告及计划书,并保持同甲方持续的沟通,及时反馈各种销售信息。

9.乙方印制的各种宣传资料须提前呈甲方审阅,在批准后方能发布。

10.规范使用标示、商标等产品识别系统,在营销活动中保持甲方及北京完整统一形象,以及甲方确定的统一装修店面形象。

11.积极支持甲方组织的各种市场推广活动。

(三)市场代理秩序

1.甲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乙方独家代理区域销售所约定的产品,甲方如有违反,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经济索赔。其中家用型机(水箱容量在升以下)每台罚款元,商用型、工程型热泵热水机组按进货价的%处罚。

2.乙方不得在甲方向第三方授权的区域内销售约定产品,如有违反,处罚内容同上。

3.乙方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独家代理的区域内发现甲方的其他代理商串货,乙方应通报甲方,甲方将对串货的第三方处以相同的处罚,甲方在收取罚款后天内,奖励乙方罚款额一半的奖金。

4.在甲方尚未向第三方授权销售产品的区域,乙方可以销售甲方产品,一旦甲方向第三方授权,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在该区域销售。

5.热水工程(工程型机组)如乙方在甲方已授权的第三方区域内有业务洽谈需及时向甲方通报备案,由甲方告知第三方。取得工程后需向第三方支付主机机组进货价(代理价)的%。如遇第三方就同一工程对象已先于乙方开始洽谈,则乙方不得再接洽。如遇特殊情形,可由乙方与第三方协商解决或由甲方协调。

6.上述串货行为发生后的维修仍由串货方负责,如拒不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及维修,可由所在地区代理商进行,费用由串货方承担。串货方不履行该义务,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协议。

第三条销售任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年需向甲方采购空气源热泵中央热水器产品任务如下:第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人民币万元;第二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价格

1.空气源热泵中央热水器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在甲方,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机密的责任。

2.乙方在授权期内采购产品价格按照甲方统一制订的《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市场承销代理结算价》执行。工程施工由乙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技术要求下自行组织施工,有必要时可由甲方派出技术人员予以指导,如需甲方负责安装,则工程安装收入(费)由甲方享有。

3.乙方应严格按照《空气源热泵中央热水器市场销售指导价》进行销售。遇销售价格因市场需要进行调整,上浮或下浮要求控制在%范围内。

第五条奖励政策

1.年度返利。即以年度为结算单位,根据乙方该年度可以计算返利的采购额而给予乙方的'相应销售奖励。年度指签订合同之日起的十二个月。

2.返利金额如下计算方法:超额累进。

第六条广告宣传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产品宣传资料。乙方承担在当地进行的营销宣传费用。

2.甲乙双方在对外宣传中有义务维护对方的形象,不能以任何形式损害对方的利益。

3.甲方及清华索兰承诺创造各种条件进行产品的宣传、推广。

第七条质量保证

1.由甲方提供的空气源热泵中央热水器质量由甲方负责,压缩机保用年,除压缩机外的其他部件保用年(以产品质量保证书为准)。

2.保用期内若出现产品自身的质量问题(人为及其他非正常因素对产品造成的损害除外)由甲方负责更换部件的费用,由乙方进行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客户回访及超出保用期之产品的更换(含部件、压缩机)费用由乙方承担。保修期过后,乙方可收取工本费。

第八条服务

1.乙方应按甲方服务规范对客户提供营销和技术服务。

2.乙方对所售产品客户必须建立完整的客户服务档案,并在10天内及时将其知会甲方。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必须注意维护本产品的商誉,客户购买付款后开具发票,提供保修卡并填写客户联系卡,并须按约定时间上门安装。乙方须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甲方接到乙方所在地用户有关对乙方所销本产品的服务投诉,有权责成乙方及时予以改正。当乙方经营因严重不负责任,对甲方提供的产品声誉和市场形象严重受损时,甲方有权终止本代理协议。(统一的服务条款另附)。

第九条产品交付及付款

1.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须填写,《空气源热泵中央热水器订货单》,该订货单必须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以传真或快递等形式向甲方下订单。

2.甲方收到订单后通知工厂方备货,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3天内发货。如乙方订货有特殊要求,应在下订单同时付%货款。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货物运到乙方,乙方应仔细检查有无损坏,若有损坏,请运输公司签字认可后,甲方协助办理理赔。工程型机组下订单时先支付%货款作为定金,甲方接到定金后十日内备妥货,乙方接到备妥货通知后日内付清余款,收到货款后甲方即组织发货。

第十条协议的续签和终止

本协议到期后,甲方根据其所取得的授权期限和范围,与乙方经书面确认即可视为协议继续有效;在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以及违反了第八条第三款且被客户投诉三次以上查证属实的。

2.一方认为对方违反了本协议约定之其它内容,守约方认为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3.如果乙方没有在经营中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在每一代理期终了时,乙方愿意继续代理甲方产品,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继续代理产品。

协议终止应提前日通知对方。但如因为乙方未及时支付保证金的,甲方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按约定保证金的一半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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