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9.3.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3.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9.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任何补偿:
9.4.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9.4.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9.4.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9.4.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9.4.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4.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收容教育的。
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5.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5.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5.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住所迁移、被兼并、甲方资产转移,甲方业务的出售,以及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组织结构、经营条件、或发展战略调整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本合同第9.5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9.6.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9.6.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9.6.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9.6.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9.6.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9.6.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9.7.1本合同期满的;
9.7.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9.7.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9.7.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9.7.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9.7.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办理
10.1不论何种形式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必须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具体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办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10.2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3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退工手续。
10.4乙方在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时,应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和流程向甲方交接工作及相关文件、证件;归还占有甲方的财产,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电话、数据、资料、钥匙、其他设备等;结清账务账目,包括归还借款、清偿客户欠款和租赁物品等。
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则乙方须对由此给甲方的生产和经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竞业限制
11.1乙方应当遵守有关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避免与其工作职责或甲方利益相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行为或关系。除法律允许、甲方另有规定或者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外,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乙方不得从事下列任何行为,否则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
11.1.1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
11.1.2非甲方安排私自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竞争的服务、产品、业务;
11.1.3非甲方安排私自从事与本岗位职责相同或类似的其他业务;
11.1.4为甲方或其关联企业的同业竞争者提供服务或信息而没有事先得到甲方书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