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月嫂权利
1、月嫂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和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
2、月嫂不负责煎煮中药、买菜、购物、不负责屠宰家禽、鱼类等活物。
第七条月嫂义务
1、尊重用户的各种信仰,不得将用户的隐私泄露给他人,不参与甲方家庭纠纷,不得使用用户家的电话。
2、月嫂不得在用户家中会客,不得带、留亲属,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允许和不认识的人乱拉关系,不许向用户推销各种产品。
3、月嫂不得虐待产妇及新生儿,要爱护用户的物品,若不慎损坏,绝不能隐瞒或销毁,要如实向用户讲明,并取得谅解,协商解决。
三、其它约定
第八条甲方不能让月嫂与新生儿同床居住,夜间如需月嫂独自一人护理新生儿必须经用户同意,双方达成协议,后果责任由双方按过错划分承担责任。
第九条关于产妇生病及新生儿湿疹、黄疸、鹅口疮、脐疝、腹疝、腹泻等,甲方应急时到医院就诊,月嫂没有诊治义务。
第十条由于孕妇生产时间的不确定性,乙方不提供指定月嫂服务,只能指定月嫂级别,乙方根据孕妇生产时间和约定级别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如白天生产应提前4小时通知中心安排月嫂上岗,夜间生产第二天早6点后通知中心。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约,如合同期未满甲方要求解除合同,需提前7天告知乙方,违约扣7日日工资。月嫂要求解除合同,乙方调换同级或高一级别月嫂。
第十三条如因月嫂服务或本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本服务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姓名:乙方:(盖章)
服务地址:地址:
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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