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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了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
第二条合同期限与人数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限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1)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合同期满如双方没有终止合同的书面请求,在《劳务派遣续订确认书》签署后自动按整年度延续,依此类推;
2.派遣人员人数及名单以每月实际发生和结算单载明的为准,并由双方共同核定增减变动。
第三条服务地址
第四条甲方承担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派遣费占每月固定费用的%;
2.每月固定费用的计费方法:
(1)以实际派遣人数为依据,按照每月元/人的标准计算,包括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劳保等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依据;
(2)若乙方委托甲方代发派遣人员工资,甲方应按乙方出具的委托书的规定代发,并书面通知乙方代发数额,代发数额从固定费用中扣除;
3.甲方于每月日支付乙方上述费用;
4.其他费用
(1)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工会经费及残疾人保障金;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后,先由甲方垫付医疗、赔偿等法定费用,在工伤认定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或者依法报销。
第五条岗位和时间
1.岗位描述:
2.工作时间: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增加派遣人员工作时间,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支付派遣人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六条甲方权利
1.派遣人员如有提供虚假身份证、学历证、履历等其它证件或乙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2.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变更派遣人员并作合同背书: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的工作要求;
(2)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4)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5)委派期满,派遣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派遣人员劳务报酬标准,作为本合同附件;
4.出资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派遣人员约定与培训有关的违约责任,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不反对的情况下实施;
5.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向其索赔,对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6.有权在派遣人员入职前核查其身份证、学历证及各种资质资格等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7.凡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第六条2.情形之外停止派遣或更换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日书面向乙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停止委派或更换派遣人员;
8.对拟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有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