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经济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水果、木本药材林、竹林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
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六、资金拨付方式
1.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按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付款以实际验收的合格面积的苗木珠数结算为准(注:大苗单亩栽植数量超过设计数量的以设计数量为结算株数)。
2.合格标准为生长茂盛、树干通直无损伤、无病虫害并能达到行业规范和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造林合格标准为苗木规格95%达到设计标准,造林成活率95%。
3.经验收合格后,实行分年度拨付工程款,第一年达到规定要求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重庆市林业局同市财政局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__)和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合格的,市财政局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
4.乙方凭借开具的正式发票与甲方结算工程款(税金及附加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造林工程内的林地界及林地权属事宜。
2.如乙方提供的苗木、肥料或施工工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纠正,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乙方负责;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3.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工程款项部分,按日万分之二计付给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4.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5.乙方不按工序要求施工或施工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定后,乙方应立即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十日内组织好工人、自备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合同约定内容进场施工。
2.乙方每完成一道工序应及时报告甲方,以便甲方及时组织验收。
3.乙方应该根据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各施工环节,严格要求施工质量,确保造林成活率达95%以上,对成活率达不到95%的造林地,应适时补植,补植的苗木、肥料等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4.如遇特殊情况,种植种树确实须要调整,必须先书面报告甲方并经甲方书面核准同意,结算时调整相应的苗木款。
5.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包括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及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条件等),严格按施工安全规范要求施工,施工期间安全问题、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要密切注意防火安全,严禁造林地炼山。
7.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采取补植、返工等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8.乙方必须确保在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逾期完成的,应支付按合同总价款日百分之二的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9.乙方自行负担参加工程招投标相关费用。
10.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施工总期限内造林绿化管护责任,防止人畜破坏。
九、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双方确认为甲方管理人员,签收有关书面材料;确认为乙方现场施工负责人,签收有关书面材料。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