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中的租金按上述第二条所述的面积计算交纳。
六、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及相关区域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按政府定价由乙方承担,应在收到缴费通知天内付款。
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所发生的水费及实际损耗按每吨元,电费及实际损耗按每度元向甲方足额支付。
3、如遇水、电费因政府调价,乙方需按政府调价后的价格足额缴纳。
七、厂房交付
1、交付该厂房时,甲方应保证该厂房符合以下标准:
(1)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符合正常的可使用状态。
(2)甲方负责自来水总表及总表前管道的安装维护,总表后水路由乙方自行负责安装并维护。
(3)甲方负责总配电箱和总电表安装并接电入箱,乙方负责安装分配电路并负责对总配电箱、分配电路的维护。
(4)除以上标准外甲方不再负责厂房其他方面的任何改造。
2、甲方自合同签订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厂房。
3、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原厂房结构、设计功能及附属设施设备。
4、乙方需对所承租区域内进行装修、整改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及装修方案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由乙方自行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租赁期间内,如乙方需再装修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
八、租赁期间厂房的维护保养及物业服务
1、租赁期间,厂房除因结构质量问题外,均由乙方负责维护保养,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厂房及设施设备存在损坏或安全隐患,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予以维修整改。如果乙方不按照甲方要求予以维修整改,甲方有权进行维修整改,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因此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2、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包括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等物业服务。
3、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在院内设立垃圾回收、堆放设施或增设其他设施的,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增设。
4、在甲方交付厂房三个月以内,如厂房屋顶出现漏雨现象,甲方负责维修,超出三个月则由乙方承担维修及费用。
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费用。
(2)如乙方有违约行为,按照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终止租赁关系,收回厂房
并依据合同进行处理的权利。
(3)阻止乙方在租赁期间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4)保障乙方的合法使用权及自主经营权。
(5)对乙方消防安全及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安装的监督权。
(6)因救灾、排除危险、防火检查等原因,甲方有权进入乙方租赁区域范围内进行工作,乙方应予配合支持。
(7)如遇火险、水浸等紧急情况,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任何设备设施的运行并进行维修,同时保留每年7天的设备设施维修维护时间,但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8)如乙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要求限期整改。乙方未能在甲方书面通知限期内改正的,则视为乙方违约,并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9)甲方同意乙方的工人在甲方食堂充值就餐.(提供人数?)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合法使用厂房的权利。
(2)在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装修和经甲方许可后增加附属设施的权利。
(3)享有正常使用水、电及交通的权利。
(4)厂房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厂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
(5)按期缴纳租金、水、电等费用的义务。
(6)不得私自整体转租、转借、转让所承租的厂房或改变厂房的经营业态。
(7)如甲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要求限期履行。甲方未能在乙方书面通知限期内履行的,则视为甲方违约,并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8)在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自行拆除增设的设施设备,但不得损害甲方房屋及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